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童車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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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 錄
1 適用產品范圍......................................................... 1
2 認證模式及獲證條件................................................ 1
2.1認證模式............................................................. 1
2.2獲證條件............................................................. 1
3 認證基本環節......................................................... 1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2
4.1認證的申請.......................................................... 2
4.2 初始工廠檢查...................................................... 5
4.3產品抽樣檢測....................................................... 5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6
4.5獲證后的監督....................................................... 7
5 認證證書............................................................... 9
5.1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9
5.2 認證證書變更...................................................... 9
5.3認證范圍的擴大.................................................... 9
5.4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消.................................. 10
6認證標志使用的規定................................................. 10
6.1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10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10
7 收費..................................................................... 10
附件: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2
1適用產品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設計或預定供兒童乘騎玩耍的童車類產品,包括:
兒童自行車(*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圍內)
兒童三輪車
兒童推車
嬰兒學步車
玩具自行車(*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
電動童車
其它玩具車輛
2 認證模式及獲證條件
2.1認證模式
初始工廠檢查 + 產品抽樣檢測 + 獲證后監督
注:產品抽樣檢測可以在初始工廠檢查前進行。
2.2獲證條件
1) 產品符合下列相應的產品認證用標準的要求:
兒童自行車: GB 14746《兒童自行車**要求》
兒童三輪車: GB 14747《兒童三輪車**要求》
兒童推車: GB 14748《兒童推車**要求》
嬰兒學步車: GB 14749《兒童學步車**要求》
玩具自行車: GB 6675《國家玩具**技術規范》
電動童車: GB 6675《國家玩具**技術規范》
GB 19865《電玩具的**》(不包括第20章 輻射、毒性和類似危害)
其它玩具車輛:GB 6675《國家玩具**技術規范》
2)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符合《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的規定。
3 認證基本環節
認證的申請
初始工廠檢查
產品抽樣檢測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獲證后的監督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認證的申請
4.1.1認證單元的劃分
同一委托人申請、同一工廠生產且符合下表中單元劃分原則的產品視為同一單元。具體單元劃分原則見下表:
產品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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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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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劃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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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
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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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圍內,僅由兒童的人力通過傳動機構驅動后輪的兩輪車輛。
包括:各種輪徑、款式的兒童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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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鞍座高度相同
2. 主要承載件材質相同
3. 主要承載結構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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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
三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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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車輪與地面接觸點呈三角形或梯形(即窄輪距須小于寬輪距的一半),可承載一名或多名兒童并僅以其人力驅動前輪而行駛的車輛。
包括:各種款式的兒童三輪車(含推騎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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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承載件材質相同
2. 主要結構型式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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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
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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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承載一名或多名兒童,由成年人推行的車輛。
包括:各種款式的可調節和不可調節兒童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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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結構相似
2. 主要承載件材質相似
3. 輪數、座位數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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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
學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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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在腳輪上運轉的座架,嬰兒在車內就座后可以借助框架的支撐、可用腳驅動進行任意方向活動的車輛。
包括:各種框架結構的嬰兒學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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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結構相似
2.主要承載件材質相似
|
玩具
自行車
|
*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的,僅由兒童的人力通過傳動機構驅動的車輛。
包括:各種輪徑、款式的玩具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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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承載件材質相同
2.主要承載結構相似
3.適用年齡組相同(36個月及以下/37個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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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
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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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兒童駕駛、以直流電為能源驅動的車輛。
包括:各種款式的電動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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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載件材質相似
2.承載結構相似
3.輪數、座位數相同
4.適用年齡組相同(36個月及以下/37個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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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玩具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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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車輛之外,由兒童本身力量驅動、預定承載兒童體重的其它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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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載件材質相似
2.玩耍方式和承載結構相似
3.車輪數量、座位數量相同
4.適用年齡組相同(36個月及以下/37個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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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申請認證時需提交的認證資料
委托人按認證申請單元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認證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 委托人、工廠的注冊證明資料。
2) 工廠概況:
a) 工廠一般情況(所申請產品的生產規模、能力及生產歷史);
b) 工廠的關鍵生產設備清單;
c) 工廠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精度、檢定周期等);
d) 工廠滿足《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的質量管理文件(初次認證時提交)及組織機構圖。
3) 產品有關信息:
產品有關信息一般包括下表中的適用內容。
產品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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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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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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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輔材料的通用名稱;
2、輪徑的規格尺寸,鞍座*大離地高度;
3、制動系統(手閘/腳閘),車架、鏈罩(全/半)形式等**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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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三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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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輔材料的通用名稱及其有關涂層的可遷移元素合格證明資料/說明等;
2、承載結構形式(車架結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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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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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輔材料的通用名稱及其有關涂層的可遷移元素合格證明資料/說明等,燃燒性能的合格證明資料/說明等;
2、推車的型式(如:普通、傘把、多功能(座臥兩用、可拆卸臥兜等));
3、制動裝置、折疊機構、鎖定裝置、**帶裝置等**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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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學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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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輔材料的通用名稱及其有關涂層的可遷移元素合格證明資料/說明等,燃燒性能的合格證明資料/說明等;
2、結構型式(X型、圓型、折疊型、可調節彈性型等);
3、鎖定裝置、折疊裝置及框架調節裝置等**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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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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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輔材料的通用名稱及其有關涂層的可遷移元素合格證明資料/說明等;
2、輪徑的規格尺寸,鞍座*大離地高度;
3、制動裝置(手閘/腳閘)、車架等**結構;
4、適用年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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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童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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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輔材料的通用名稱及其有關涂層的可遷移元素合格證明資料/說明等;
2、車輪數量(如:帶平衡輪的二輪式、三輪式、四輪式)及座位數量;
3、*大行駛速度、*大承載重量;
4、制動裝置等**結構;
5、蓄電池、適配器;
6、適用年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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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玩具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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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原/輔材料的通用名稱及其有關涂層的可遷移元素合格證明資料/說明等;
2、承載結構形式;
3、玩耍方式;
4、車輪數量、座位數量和*大承載重量;
5、制動裝置;
6、適用年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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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足以識別所有認證產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圖片。
5) 關鍵原/輔材料、零部件清單,包括:
a) 兒童自行車:車把、前叉、車架、制動裝置、平衡輪。
b) 兒童三輪車:涂層材料、車把、前叉、車架。
c) 兒童推車:涂層材料、車架(含鎖定機構)、制動裝置。
d) 嬰兒學步車:涂層材料、座架。
e) 玩具自行車:涂層材料、車把、前叉、車架、制動裝置。
f) 電動童車:涂層材料、車架、蓄電池、驅動電機、適配器、電路板。
g) 其它玩具車輛:涂層材料、承載組件、制動裝置。
清單中應說明其名稱、型號、規格、供貨單位。
6) 委托人為銷售者、進口商時,應當向指定認證機構同時提交銷售者和生產者或進口商和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7) 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請認證時,應當與受委托人訂立有關認證、檢測、檢查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合同,受委托人應當同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委托書、委托合同的副本。
8) 指定認證機構需要的其它文件。
4.2 初始工廠檢查
由認證機構負責組織工廠檢查的實施。
4.2.1 工廠檢查的時間
工廠檢查時間根據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1至4個人日。
4.2.2工廠檢查的范圍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的所有產品和加工場所。
4.2.3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由認證機構指派的檢查組依據《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實施工廠檢查。
4.2.4不合格項的整改
工廠檢查不合格項,應限期整改,*長時間不超過3個月。認證機構采取適當方式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認證。檢查組出具不合格報告,報認證機構。
4.3產品抽樣檢測
4.3.1 產品抽樣
產品抽樣由認證機構指派人員到工廠進行抽樣,抽樣活動可與工廠檢查同時實施。
1)產品抽樣的原則
申請認證的每個單元均要抽取樣品進行型式試驗。
同一認證單元申請認證時,應從認證單元覆蓋的產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樣品,其它覆蓋產品應提供足以識別產品主要特性的照片/圖片。需要時覆蓋產品可抽取樣品做差異試驗。
同一認證單元主檢樣品抽取2只,需做差異試驗的樣品各抽取1只。
2)抽樣方法
在生產線末端經工廠確認合格的產品中或成品庫中隨機抽樣。抽樣基數應不低于抽樣樣品數量的10倍。抽取的樣品由抽樣人封樣后,委托人負責寄/送樣品至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檢測。
4.3.2 檢測標準
兒童自行車: GB 14746《兒童自行車**要求》
兒童三輪車: GB 14747《兒童三輪車**要求》
兒童推車: GB 14748《兒童推車**要求》
嬰兒學步車: GB 14749《兒童學步車**要求》
玩具自行車: GB 6675《國家玩具**技術規范》
電動童車: GB 6675《國家玩具**技術規范》
GB 19865《電玩具的**》(不包括第20章 輻射、毒性和類似危害)
其它玩具車輛:GB 6675《國家玩具**技術規范》
4.3.3 檢測項目
產品檢測項目包括該產品適用認證標準的全部適用項目。
4.3.4 樣品的整改
產品抽樣檢測不合格,應限期整改,*長時間不超過3個月。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樣至原承檢檢測機構復檢。必要時,認證機構派員到工廠抽樣。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認證,檢測機構出具產品不合格檢測報告,連同產品整改過程中的有關信息報認證機構。
4.3.5 檢測樣品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產品檢測后,主檢產品在檢測機構封存至初次工廠監督完成之后,其它樣品按委托人要求處置。相關數據、樣品圖片等資料存于檢測記錄中,應確保檢測樣品的可追溯性。檢測機構負責將檢測報告及時寄送認證機構。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4.4.1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認證機構對工廠檢查和抽樣檢測結果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向委托人按認證單元頒發產品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4.4.2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申請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廠檢查時間、樣品檢測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時間、證書制作時間。
產品檢測時間自樣品送達檢測機構之日起計算,檢測周期為30個工作日,不包括樣品整改時間。
提交工廠檢查報告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以檢查員完成現場檢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項糾正措施報告之日起計算。
認證結論評定、批準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4.5獲證后的監督
由認證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獲證后的監督。
4.5.1 監督檢查頻次
4.5.1.1 一般情況,從頒發首張證書之日起的12個月內進行**次工廠監督檢查,以后每12個月應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4.5.1.2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應增加監督頻次:
1) 認證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投訴,并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 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認證產品與認證產品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 有足夠信息表明工廠因組織機構、生產條件、工廠質量保證體系等變更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4.5.2監督檢查的范圍
監督檢查應覆蓋所有認證產品和加工場所。
4.5.3 監督檢查的內容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 + 產品抽檢。
產品抽檢的結果可作為工廠確認檢驗的結果。
4.5.3.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檢查按附件《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實施。其中第4、5、8條款是每次監督檢查的必查項目,其余條款可以選查。
獲證后每隔4年應對工廠進行一次質量保證能力全要素檢查,工廠檢查時間根據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確定,并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1至4個人日。
其余監督檢查的時間為每個加工場所1至2個人日。
4.5.3.2 產品一致性檢查
對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工廠應確保認證產品在下述幾個方面與認證檢測報告所覆蓋的產品保持一致:
1) 認證產品的銘牌、說明書和包裝上所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和型號、警示說明;
2) 認證產品的結構;
3) 認證產品的關鍵原/輔材料、零部件。
4.5.3.3 產品抽檢
每一類別認證產品,每次監督檢查應至少抽取1個認證單元中的1個型號的產品進行檢測,通常每4年覆蓋所有認證單元。
注:類別是指本規則4.1.1條規定的產品類別,包括兒童自行車、兒童三輪車、兒童推車、嬰兒學步車、玩具自行車、電動童車、其它玩具車輛。
若頒發證書后工廠的認證產品二年內未出現**質量問題、歷次認證監督檢查未出現有關產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項,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判定認證產品符合標準要求時,可適當減少同類產品的抽樣單元數,每4年不少于所有認證單元的50%。
監督檢測項目包括適用認證標準的部分或全部適用項目。
抽樣數量和抽樣方法同4.3.1中的規定。
4.5.4 監督結果的處置
監督檢查合格后,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
對監督檢查時發現的不符合項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撤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志,并對外公告。
認證機構應將構成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的不合格情況報認監委,由認監委向有關指定認證機構予以通報。未經整改者,其它認證機構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請。
5 認證證書
5.1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不規定證書有效性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負責組織的定期監督獲得保持。
5.2認證變更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如果其產品發生以下變更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1)增加/減少同一單元內認證產品;
2)4.1.2 中3)、5)規定的認證產品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結構、制造工藝和供貨單位等發生變化;
3)認證產品的商標,持證人、制造商或工廠(名稱和/或地址、質量保證體系等)發生變化;
4)其他影響認證要求的變更。
認證機構應核查以上變更情況,確認原認證結果對認證變更的有效性;需要時,針對差異進行補充檢測和/或工廠保證能力審查,合格后,確認原證書繼續有效和/或換發認證證書。
5.3認證范圍的擴大
根據本規則4.1.1條款所規定的認證單元劃分原則,持證人在同類產品新增認證單元時,按本規則4.1、、4.3的要求辦理認證;新增本規則規定的不同類別產品的認證單元時按本規則4.1、4.2、4.3的要求辦理認證。
5.4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消
認證證書的暫停、注銷和撤銷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及認證證書注銷和撤消后,產品不得出廠或進口供境內銷售。
6認證標志使用的規定
持證人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規定。
6.1準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獲得認證的產品應將認證標志加施在認證產品本體的適當位置或產品標牌上。
可以采用國家統一印制的標準規格標志,或采用印刷、模壓、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壓、模制的方式加施,標志印制方案應報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發放與管理機構核準,且標志下方應標明該產品的工廠代碼。
7 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